大企业用“纸老虎”专利做打手欺凌小微企业?李春荣律师接受专访以案释法

2024-04-23 16:54 希鸥网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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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在2020年10月17日完成第四次修正。专利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写明: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十一世纪是创新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已经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顶层制度设计,专利法实施四十年来的四次修正就反映了国家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的决心和努力。

中小微企业不仅是当今中国经济领域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技术创新的肥沃土壤。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荣认为,想要提升今日中国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就要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力量。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已是社会共识,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在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李春荣律师介绍,近年来,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中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反映出较多问题。其中一种情况是被“行业龙头”或“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利用“伪创新、无创新的专利”来阻碍中小微企业参与行业竞争,不仅妨碍了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偏离了专利制度游戏规则的正确轨道。

近日,一份公开的司法文书引起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讨论和媒体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3)京73行初3010号]显示,2023年2月23日原告某上市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9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发起行政诉讼,但是最终原告在开庭日2023年11月21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这代表着一场持续了整整两年的以原告上市公司全面败诉、被告小企业彻底胜诉为结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落下帷幕。其简要时间线为:

2021年11月5日,某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位于中山市的一家小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2022年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被告败诉;(2021)浙01知民初875号。

2022年11月02日,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9155号)》,专利权人为某上市公司的专利号为2015204744519的专利被认定因缺乏新颖性而宣告全部无效。

2023年1月20日,二审裁定,被告胜诉;(2022)最高法知民终2750号。

2023年2月,上市公司不服判决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决定并发起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023)京73行初3010号。

2023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缺席开庭诉讼并向法院书面撤回起诉。

该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正是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春荣。

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遭受同一上市公司原告利用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发起高额侵权诉讼的一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案号分别为(2020)沪73知民初1053号与(2021)浙知民初192号,得知实际案情后进一步委托鼎友律所追讨已经支付给上市公司权利人的专利许可费总计26万人民币。李春荣介绍说,“虽然明知后面的诉讼将会是一场恶战,但是鼎友律师不忘初心,欣然接受委托,知难而进,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克服立案受阻等困难后,最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是(2024)沪0115民初17905号,并分别在2024年3月27日与2024年4月19日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

李春荣律师将以上诉讼中的涉案专利戏称为“纸老虎”专利,其原因是作为权利人的某上市公司,以“一案双申”的方式于2015年6月30日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技术方案完全一致的发明专利,在经过三次审查意见答复后,最终在2018年12月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全部权利要求,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14日官方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显示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最终,涉案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全部无效,从一个侧面进一步印证了专利实质上是典型的“纸老虎”专利,权利人是利用了国家专利制度中的一些漏洞,非诚信发起多起高额诉讼,明显涉嫌权利滥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开资料介绍,李春荣是中国双证律师,具备中国大陆律师从业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质,精通英语、日语,擅长国内、国际专利申请、专利运营、无效、检索、侵权分析、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曾服务国内外知名技术企业,收到广泛好评;曾在中科院软件所从事过三年软件开发,在2002年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在金杜律师事务所(K&W)、贸促会专商所(CCPIT)、港专(CPA)等国内大型律所或代理机构工作过,2012年通过优才引进计划以知识产权法律专长赴港工作十年,去年回流大湾区继续深耕于知识产权领域。服务过海内外的众多客户,涉及专利非诉与诉讼的方方面面,目前主要代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相关服务。

诚然,前文所述案件的涉案金额并不巨大,而且长达两年的服务周期,对于主任律师来说是否大材小用,或者不值得花费这么大精力?李春荣律师不这样认为,他觉得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让自己非常有成就感,“原告涉嫌恶意发起诉讼,但小微企业不明法律规则被割韭菜,我的介入改变了大公司对小公司的不公平的专利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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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荣律师介绍,虽然在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法庭不用审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在涉及批量诉讼的案件中,法庭实有必要全面考虑专利权稳定性、技术贡献度、双方诉讼能力是否平衡、是否存在滥诉和不诚信诉讼进行审理,避免发生大量形式公平的个案叠加起来却造成实质不公平的社会后果,从而在整体上偏离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德忠认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不能忽略。显然,知识产权的意义是保护企业正当权益,就如专利法第一条写的那样,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而不是将专利作为企业打手,滥用专利法恶意诉讼欺凌小微企业。这样就与知识产权的创新目标相悖,长此以往,小微企业就不敢谋求创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就文中案件而言,涉案公司在10年间超过4000起民事诉讼,平均每天就有1起,而且其中大多数都和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系。我们有理由怀疑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借助其在诉讼团队和资源资金上的优势地位,利用技术贡献度几乎为零且评价报告全部为负面结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且在明知同一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情况下,对分布在全球各地数量近四百家小微企业以激进方式发起诉讼。

目前国内尚无完整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这增加了案件难度。但这不是因缺乏新颖性的伪创新专利欺凌大量小微企业的理由。李春荣带队的北京鼎友律师事务所,凭借敏锐的案情判断和扎实的证据检索,将涉案实用新型认定为“纸老虎”专利,并以其缺乏新颖性而成功全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小微企业除了会遭遇以伪专利被恶意诉讼外,还有哪些看不见的“专利屠刀”?李春荣以他的经验介绍,“钓鱼式侵权取证、抢注海外专利发起诉讼、编造式专利等都会对中小微企业造成伤害。”在李春荣律师的个人公众号“李子说理”中,分别以精彩课件方式记载了这些真实案例,全盘分享给小微企业客户或知识产权同行。

那么小微企业应该如何在知识产权上维护权益?李春荣律师也给出了建议,他认为企业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及时进行权利申请或登记,科学选择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采取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如果被起诉,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不能消极应付,坐视不理或者花钱了事,可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11月14日发文四条,其中第三条提到,“强化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诉权滥用。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结合被告资质、产品标识、权利状态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加强权利滥用规制,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一旦发现,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打击“版权流氓”“专利流氓”“商标流氓”等。正是在国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正是有李春荣这样的律师愿意帮助小微企业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小微企业才能放心大胆的创新创造,市场一个个靠创新而创富的鲜活事例,也鼓舞着越来越多有聪明才智的年轻人靠创新去创业。